安博体育安博体育山水是桂林之魂,漓江是桂林山水之魂。为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桂林中院在第二个“漓江保护日”来临之际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赵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卫家渡村委蒋家渡村(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挖机、工人将12棵乌桕树挖起后运至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售卖,获利3000元。申请人桂林市七星区农业农村局、赵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达成“以补植造林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于2022年6月30日前购买株数不低于36株的乌桕苗在指定地点补植造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于2022年5月5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桂林市七星区农业农村局、赵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此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代表部门就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本案赔偿义务人擅自采伐12颗乌桕树,破坏了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七星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由农业农村局作为权利代表部门与义务人磋商后进行司法确认,系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除民事、行政诉讼外的新型环境公益类案件处理方式。生态修复种植数量是采伐数量的三倍,体现了惩罚性的特点。权利代表部门指定地点补植造林并验收,保障了种植乌桕苗后生态修复效率的最大化,确保生态修复效果达到生态未被损害之前的基线状态以上。本案实现了惩治违法行为、修复生态环境安博体育、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社会效果。
2021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陆某某经过合谋后,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阳朔县普益码头漓江水域驾驶竹筏使用电鱼机进行非法电鱼。当天22时许,阳朔县公安局民警在阳朔县普益码头漓江水域当场抓获正在电鱼的宋某、陆某某,查获竹筏一张、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8.09千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鉴定,宋某、陆某某使用的电鱼设备属于电鱼工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陆某某对漓江水域进行了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共增殖放流鱼苗价值人民币828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陆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到禁渔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放鱼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认定被告人宋某、陆某某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系一起阳朔县普益码头漓江水域发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二被告人使用电鱼机非法电鱼的行为,破坏了漓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对漓江流域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造成危害,应及时制止并根据其行为定罪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在被抓获后主动对漓江流域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鱼苗,适用非监禁刑。此案体现了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禁渔。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刘家埠漓江水域内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鱼类8.7千克,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桂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放生鱼苗20000-21000尾的生态补偿建议。在审理过程中,郑某某表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于2020年12月23日投放了鱼苗21000尾。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禁渔期、禁渔水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郑某某归案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郑某某在桂林市雁山区漓江流域放生鱼苗二万一千尾,进行生态修复。
本案系漓江水域发生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母亲河漓江,不能一味索取,只有保护和利用并举,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农业厅规定了禁渔期与禁渔区后,郑某某仍在漓江水域内电鱼,破坏了漓江生态环境和渔业生态资源,在触犯刑法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灵活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4月,被告人覃某某与阳朔县高田镇鹤岭村村民达成购买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平岭山场松树意向后委托盛茂公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2021年6月8日,阳朔县林业局对69.1、72.1小班分别发放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2021年6月底至8月初,覃某某雇佣砍工采伐松树。除在上述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采伐外,还在之外的2林班69.1小班其他地点采伐。经鉴定,覃某某超伐面积2.92公顷、蓄积量共计472立方米。后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对覃某某滥伐林木所应复绿区域的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建议采取原地恢复植被即种植价值36958元的杉木进行林业资源修复。本次评估鉴定费用为12000元。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超出林业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区域采伐,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犯罪行为破坏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相关评估鉴定费用。作出如下判决:一安博体育、被告人覃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覃某某于2023年4月30日前在采伐地点栽植价值三万六千九百五十八元的杉木,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若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覃某某承担;三、责令覃某某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此案为广西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人民法庭成立以来第一件涉森林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近年来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森林面积最大的刑事案件。对漓江的保护不应仅仅着眼于漓江水域,周边森林资源的破坏会影响漓江水域的生态环境。本案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惩罚犯罪与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体现。
此外,七星区人民法院还深挖案件背后发生原因,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上还存在尚待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后,结合审判实际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园林绿化,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审判力量。